企業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同,工傷賠付標準起爭議

企業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同,工傷賠付標準起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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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標題:企業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同,工傷賠付標準起爭議(主題)

法官指出,原則上應在註冊地爲職工參加工傷保險,若未參加,應按經營地規定支付相關待遇(副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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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工網訊(工人日報-中工網記者吳鐸思 實習生龔淑鈺)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經營地不同,且兩地均沒有繳納工傷保險,工傷待遇按什麼標準賠付?日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決,公司應按生產經營地相關規定向李某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2019年12月3日,鄭某借用內蒙古龐某公司資質,與新疆某鋁業公司簽訂協議,負責收購、裝運及清理廢舊氧化鋁粉集裝袋,期限爲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

“我從2018年3月開始在鋁業公司車間上班,龐某公司承包工程後,我就入職了該公司,工資由鄭某發放,但沒有簽訂書面勞動合同,也未繳納工傷保險。”李某表示,2020年1月16日,自己在車間工作時從高處摔落,經診斷身體有多處骨折,出院後未再回龐某公司上班。

受傷後,李某向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第六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請求確認與龐某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係,同時,又向其註冊地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提起上訴,兩地均確認雙方存在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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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月5日,李某被鑑定爲八級傷殘,遂向第六師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仲裁院裁決龐某公司支付其各項補助金及醫療費用。

龐某公司不服:“李某的賠付標準應按包頭市社平工資爲標準。”遂上訴至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五家渠墾區人民法院。

一審法院認爲,李某與龐某公司勞動關係經生效判決確認,公司未給李某繳納工傷保險,李某有權向公司主張各項工傷保險待遇,判決公司支付工傷待遇等費用共計28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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龐某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法院認爲,龐某公司未在經營地爲李某繳納工傷保險費,也沒有在註冊地內蒙古包頭市繳納該費用,參照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傷保險相關規定,李某經鑑定構成八級傷殘,龐某公司應當支付李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11個月),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8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8個月)。內蒙古自治區包頭市九原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中未確認李某的實際工資數額,龐某公司也未進一步舉證證明,因此,參照統籌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5738元計算,龐某公司應當支付李某一次性傷殘補助金63118元,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45904元,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103284元。

經審法官表示,用人單位註冊地與生產經營地不在同一統籌地區的,原則上應在註冊地爲職工參加工傷保險。未參加工傷保險的職工,應當在生產經營地進行工傷認定、勞動能力鑑定,並按照生產經營地規定依法由用人單位支付工傷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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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中工網-工人日報